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A01(真實姓名詳附錄對照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A01為民國00年0月生之未成年人,請補正被告A01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