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告 黃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益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上載法定代理人為「 黃賴素華 」,是否誤載?如欲委任黃賴素華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