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右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三○八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