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邵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建源柯彥彰黃惠珠 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854,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6,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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