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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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4號上訴人 黃柏欽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啟文 因100年度訴字第954號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陸千伍佰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