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4號上訴人 黃柏欽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啟文 因100年度訴字第954號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陸千伍佰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洪仕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