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7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薛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余阿治蔡慕周蔡鴻鈞蔡舜君蔡曼君蔡英君蔡佩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阿治、蔡鴻鈞、蔡曼君、蔡英君、蔡佩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零壹萬陸仟壹佰陸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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