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249號),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錦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八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錦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6年7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能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先於99年3月12、13日間之凌晨某時許,在高雄市○○路上之US-PUB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而非法持有之。嗣後於前開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另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月26日凌晨2時許,在高雄縣○○鄉○○路○○○巷○弄○號9樓之6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生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時30分許,因另案通緝在前址居所為警逮捕,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物,復徵得陳錦鳳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錦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
(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煙毒、麻藥案件嫌犯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99065)。
(四)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57張。
(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1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0/00000000)。
(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七)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99年5月11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905-34至9905-45)。
(八)本院九十九年度院總管字第2328號扣押物品清單。
三、按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陳錦鳳初犯施用毒品犯行於96年
7月23日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仍應依法論科,合先敘明。。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陳錦鳳持有MDMA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及持有二級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持有MDMA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尚能坦承犯行,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且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晶體7包,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99年5月11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905-36至9905-42)在卷可參,係屬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而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上開裝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計7只,其內均含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識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
(二)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粉紅色圓錠3顆,送驗後除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之成份外,並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此有上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905-44)可佐,雖分屬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內含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因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在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本案扣得之上開第二級毒品雖屬圓形錠劑體,然被告於攜帶過程中若有些許碰撞、摩擦,或因該包裝袋無法完全隔離水汽及空氣,無可避免皆會使所含之成分沾黏於該包裝袋上,依前開說明應與MDMA毒品視為一體,一併在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識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米色圓錠2顆,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之成份,此有前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905-45)可佐,係屬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包裝袋依前開說明應與MDMA毒品視為一體,一併在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識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宣告沒收。
(五)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然因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未逾20公克,不構成犯罪,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應由行政主管機關依該規定為沒入銷燬之處分,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內含有何種毒品成分,與本件上開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外觀│毛重│驗前淨重│驗餘淨重││││││(公克)│(公克)│(公克)│├──┼───────────────────┼──┼─────┼────┼────┼────┤│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晶體│3.8│3.541│3.536│├──┼───────────────────┼──┼─────┼────┼────┼────┤│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晶體│3.74│3.399│3.394│├──┼───────────────────┼──┼─────┼────┼────┼────┤│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晶體│3.72│3.411│3.406│├──┼───────────────────┼──┼─────┼────┼────┼────┤│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晶體│1│0.777│0.772│├──┼───────────────────┼──┼─────┼────┼────┼────┤│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晶體│0.92│0.718│0.713│├──┼───────────────────┼──┼─────┼────┼────┼────┤│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晶體│0.76│0.554│0.549│├──┼───────────────────┼──┼─────┼────┼────┼────┤│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晶體│0.68│0.466│0.461│├──┼───────────────────┼──┼─────┼────┼────┼────┤│8│第二級毒品MDMA(混含第三級愷他命)│1包│粉紅色圓錠│1.0│0.889│0.882│││(含包裝袋1只)│3顆│││││├──┼───────────────────┼──┼─────┼────┼────┼────┤│9│第二級毒品MDMA│1包│米色圓錠│0.64│0.459│0.453│││(含包裝袋1只)│2顆│││││├──┼───────────────────┴──┴─────┼────┼────┼────┤│總計│第二級毒品│16.26│14.214│14.166│└──┴────────────────────────────┴────┴────┴────┘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分裝袋│70只│├──┼─────────────┼──┤│2│吸食器│1組│├──┼─────────────┼──┤│3│玻璃球│3個│├──┼─────────────┼──┤│4│藥杓│2支│├──┼─────────────┼──┤│5│吸管│3支│├──┼─────────────┼──┤│6│玻璃吸食盤│3個│└──┴─────────────┴──┘附表三┌──┬─────────────┬──┬──────┬────┬────┬────┬───┬──────┬──────┐│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外觀│毛重│驗前淨重│驗餘淨重│純度│驗前純值淨重│驗餘純值淨重││││││(公克)│(公克)│(公克)│(%)│(公克)│(公克)│├──┼─────────────┼──┼──────┼────┼────┼────┼───┼──────┼──────┤│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白色晶體粉末│18.34│14.822│14.813│84│12.450│12.442│├──┼─────────────┼──┼──────┼────┼────┼────┼───┼──────┼──────┤│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瓶│無色顆粒晶體│6.532│4.014│4.005│82.6│3.315│3.308│├──┼─────────────┼──┼──────┼────┼────┼────┼───┼──────┼──────┤│3│第三級毒品一粒眠│6顆│淺橘色扁圓錠│1.36│1.141│1.102││││├──┼─────────────┼──┼──────┼────┼────┼────┼───┼──────┼──────┤│4│香菸│8支││6.02││││││└──┴─────────────┴──┴──────┴────┴────┴────┴───┴──────┴──────┘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