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味典食品有限公司、乙
○○、丁○○、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6,739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
由、證據)及繕本四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