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楊秀雯陳垙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璽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康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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