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育緒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9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
2年度訴字第112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17號、第25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陳弘能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