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1945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70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5期第9次5年期債票以94年度存字第4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業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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