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9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零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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