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6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