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四三號 陳盛得 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對被告陳盛得為不起訴處分。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一六公克),係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核扣案物經送鑑定,確係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調科壹字第0九一00三二五六七0號檢驗通知書足憑(偵查卷第七頁參照),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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