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5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設花蓮縣○○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宏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子馨   

           住同上

債 務 人  簡詩展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簡詩展之勞保、健保投保單位及郵局開戶資料並執行之,經查債務人於東港中正路郵局存款不足新臺幣1,250元不予執行,勞、健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聯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惟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金區,此有郵局存款資料及勞保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