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抗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