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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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五九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丙○
十四號戊○○丁○○上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戊○○、丁○○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北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茲因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於準備程序坦承犯罪,又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廖政勝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