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