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周煥培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一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一‧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特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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