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聲請書誤繕為壹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罰執字第六○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