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楊德煌
男29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所涉之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3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93年9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559號偵查,並於94年3月3日將案件併由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89號案件審理中,經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4年3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