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雪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南永昌綜合証券股│華南銀行民生分行│94年7月19日│1,500,035元│IC000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