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徵收補償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給付土地徵收補償費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3年度訴字第690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起訴狀誤繕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000元(即原審判決再審原告應分別給付再審被告各1,34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同法第505條、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