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陳全興 再審原告 陳忠燦 再審被告 高一亢
樓再審被告 高一凡
樓再審被告 高一芬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一亢、高一凡、 高芬 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再易字第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零肆元【計算式:(17+4)×4,804+151,320=252,20
4】,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