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29號聲請人逸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小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逸財企業有│玉山商業銀│100年2月15日│236,230元│0000000││││限公司│行南勢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