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兼反訴被告 游馬秋分 原告兼反訴被告兼上訴訟代理人
游榮三 被告兼反訴原告 游信興 被告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