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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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10號原告 李旦好
李佩燕 被告 李靚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分別於5日內予以補正,該項裁定均已於10
0年8月23日送達原告分別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