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債權人 許崇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培均劉瑞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⒈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
⒉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債權轉讓契約書所載似僅新台幣2000萬元整,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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