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 林達能威成機械空調風管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詠熒無塵室科技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103年5月5日│100,000元│NW二一一四八二│││1│公司│潭分行│││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