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皇龍 建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賴 寵文 人債務人 黃來保 債務人 蕭春美
一、債務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黃來保、 賴寵文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貳仟元、㈡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元,及如附表序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黃來保、蕭春美、賴寵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伍拾貳萬元、㈡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如附表序號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7日邀同賴寵文、黃來保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訂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證一),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整,約定金額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相對人黃來保、賴寵文等二人並於民國100年6月7日簽立保證書(證二),約定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整為限,與相對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相對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另於101年9月20日邀同賴寵文、蕭春美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證三),約定於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與相對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之條款所載約定方式計付。
(二)嗣後相對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24日、102年1月18日分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證四)共四筆向聲請人聲請借款,以上總計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整。
(三)詎相對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金、利息,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四)聲請人數次以電話連絡相對人等四人,並對相對人等寄發催告函,惟相對人等仍置之不理,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次查票據交換所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已公告相對人皇龍建材企業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通報為拒絕往來戶。
(五)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第六條、(2)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戶之情事,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無需由本行事先通知或催告,相對人等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賴寵文、黃來保、蕭春美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皇龍建材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32│││239200│業有限公司│0月2日起││6│││0元│、黃來保、│││││││賴寵文││││├──┼───┼─────┼──────┼──────┼───────┤│002│新臺幣│皇龍建材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32│││598000│業有限公司│0月2日起││6│││元│、黃來保、│││││││賴寵文││││├──┼───┼─────┼──────┼──────┼───────┤│003│新臺幣│皇龍建材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4│││520000│業有限公司│0月2日起││8│││元│、黃來保、│││││││蕭春美、賴│││││││寵文││││├──┼───┼─────┼──────┼──────┼───────┤│004│新臺幣│皇龍建材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4│││130000│業有限公司│0月2日起││8│││元│、黃來保、│││││││蕭春美、賴│││││││寵文││││└──┴───┴─────┴──────┴──────┴───────┘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皇龍建材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9200│業有限公司│1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黃來保、│││百分之十,逾期││││賴寵文│││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皇龍建材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8000│業有限公司│1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黃來保、│││百分之十,逾期││││賴寵文│││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皇龍建材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0000│業有限公司│1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黃來保、│││百分之十,逾期││││蕭春美、賴│││超過六個月部分││││寵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皇龍建材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000│業有限公司│1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黃來保、│││百分之十,逾期││││蕭春美、賴│││超過六個月部分││││寵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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