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債權人 盧英傑 上列債權人盧英傑因與債務人誠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盧英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兩筆債權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示,各筆之利息起算日不同,且已有部分清償,是請依利息起算日之不同,分別明列其請求金額各為何?)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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