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江坤霖 被告 林則安 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弄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建文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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