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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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鴻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敬詠 被告 尤碧玉
林正堂 林文俊 李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所有物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35,2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12日送達給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