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明川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2,36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