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羅家慶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林佩樺 律師原告 陳秀琴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郭心瑛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游漢欽被告 王台雄
洪朝賢 曾筱雯 葉玉芸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王台雄、洪朝賢、曾筱雯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字第52號案件偵查中,而上開偵查案件囑託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會員鑑定之結果,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被告等是否有此犯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