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姜淑琴 被告 柯玉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