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6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源欄關於「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更正為「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源欄內之記載有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