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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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臺南府境代天府法定代理人 王莉惠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惟截至同年3月7日止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