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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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穆保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穆保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穆保龍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 柔尹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