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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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 楊欽智 相對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後,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587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補字16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2年度司執字第10587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3年度補字16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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