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國方 被上訴人即被告詩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少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