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朝合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
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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