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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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發票人名稱係金「豐」或金「豊」記實業有限公司。
(二)確認票面金額為何(附表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添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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