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號具保人康世宗
2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世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康世宗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