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1級毒品;又查獲之第1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張展榮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有該局95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40012877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堪認該白色粉末係第1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另包裝海洛因之塑膠袋與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被告張展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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