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4596號被告甲○○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街37
號(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役齡之男子,原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街37號,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不詳時間遷出上開住所地,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苗栗縣政府苗府民徵字第0970099148號,指定甲○○應於民國97年7月29日9時30分,前往苗栗縣頭份鎮公所中正館報到之苗栗縣97年第A2046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無法送達,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苗栗縣政府97年9月17日府民徵字第0970140248號函附臺灣省苗栗縣各鄉鎮市97年徵送陸軍第2046梯次常備兵交接名冊1份、苗栗縣97年第A2046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2聯及送達照片3張。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檢察官盧明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