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振東律師
陳淑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鄭聯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56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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