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添財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添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添財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後,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89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