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惠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遭 楊患宇 騎車撞及」,應更正、補充為「遭楊患宇騎車撞及,楊惠宇乃當場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施以強暴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