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孟澤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孟澤於民國110年10月2日19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住處頂樓,將其所購買之汽油,朝1樓屋頂潑灑,其可預見將大量汽油自頂樓高處向1樓潑灑,有可能潑到隔壁(即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告訴人 許文祥 房屋1、2樓遮雨棚,且大量汽油自頂樓向下潑灑在重力加速度之下會造成遮雨棚腐蝕及毀損,竟仍朝下潑灑汽油,造成告訴人房屋2樓鐵窗上方壓克力遮雨棚及1樓遮雨棚均腐蝕破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佾澧